邦联条例
美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邦联条例,1777年由大陆国会起草,四年后经由各州批准而生效。独立战争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协调体制,但人们又害怕集权的政治力量会对自由形成威胁,条例力图在这两者之间求取平衡。它明确宣布,新的全国政府将是一个"永久的联邦"。然而它看上去并不像是一幅组建共同政府的宏伟蓝图,而更像一部相互提供防卫援助的条约------用它自己的语言来说------是一个在州与州之间建立一个"坚定的友谊性的联盟"的条约。在这个条约之下,13个州各自保留了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全国政府由一个一院制的国会组成,在国会中,每州无论大小都拥有集体的一票。全国政府中没有总统来实施法律,也没有司法部门来解释法律。重大的决定需要9个州而不是简单多数的批准。
邦联条例明确授予全国政府的权力仅限于那些与赢得独立的斗争至关重要的权力------宣战、处理外交事务和与外国政府签约。国会并不拥有真实的财政资源。它有权铸币,但无权征税或管理商业活动。它的财政主要来自各州的贡献。修改条例需要所有州的一致同意,这对于修改条例来说是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障碍。1781---1788年邦联条例实施的七年间,人们曾提出过众多不同的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权力的条例修正案,但无一获得所有州的支持与批准。
邦联条例的规定不可能产生一个富有活力的全国政府。但在18世纪80年代,国会所取得的成就也并非一无是处。它最重要的成就是建立起了全国政府对13州以西领土的控制,起草设计了在西部进行开发和建立定居点的一系列规则。各州对进入和拥有西部领土的争论几乎在一开始就差点儿断送了条例被批准的命运。弗吉尼亚、南北卡罗来纳和康涅狄格等州纷纷援引它们原有的王室特许状,声称特许状不仅赐予了它们有权拥有西部的土地,而且把所谓"西部"的边界线解释为一直延伸到"南部海洋"(即太平洋)为止。那些来自于边界定义清楚的州的土地投机者、政客和未来的定居者们则坚持认为,西部的领土必须属于整个国家。只有在那些土地富有的州向全国政府表示放弃它们对西部领土的要求之后,条例才最终得到批准而生效。
国会与西部
要在美国声称拥有的领土范围内------即联邦政府所控制的、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广袤领土上------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定居规则并非易事。尽管有的美国人把这片土地视为从未开发的处女地,但事实上在这个地区已经居住着10万印第安人。独立战争刚一结束,国会便采取了强硬立场,宣布因为印第安人在战争中与美国的敌人英国人结盟,所以他们因战败丧失了对这片土地的拥有权。不同的印第安人部落在战争中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有的与英国人结盟,有的帮助了爱国者的军队,那些在内陆地区的印第安人部落则与整个战争毫无关联,可国会对它们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分。1784年在纽约州斯坦维克斯要塞(FortStanwix)和次年在匹兹堡附近的麦金托什要塞(FortMcIntosh)举行的和平谈判会议上,美国代表要求印第安人交出俄亥俄河以北的大片领土,他们的要求得到了满足。美国人随后又与南部的切落基、乔克托、奇克索部落签订了类似的条约,但国会保证印第安人在南部拥有永久居留权,并永久拥有他们原有的已被大大削减的领土范围。这些条约为联邦政府赢得了控制一大片西部领土的权力。
当开始制定西部领土的分配和定居规则时,邦联政府便面临了一系列相互冲突的压力。许多政治领袖认为,新生共和国的经济发展与成长需要农场主拥有开发西部领土的权利。他们既看到出售西部土地将成为邦联政府收入的一种来源,同时也担心不经规范的定居将带来定居者与印第安人之间的无止境的冲突。土地公司对国会展开了紧锣密鼓的游说活动,希望通过购买地产而后转卖给定居者的方式来牟取暴利。他们声称,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靠边站,放任自流,让私人集团来控制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定居者与西部
和平到来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运动,原始州居民从已开发的地区迁居到纽约州北部的边疆地区,或穿越阿巴拉契亚山脉进入肯塔基和田纳西地区。对于这些定居者来说,拥有并按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来使用西部领土是美国自由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1785年,当一群俄亥俄的定居者向国会提出请愿时,他们抨击那些地主和土地投机商垄断了可出售土地的买卖,要求国会将土地拥有权首先赋予那些"事实上的定居者",他们提出的口号是:"赋予我们自由。"的确,定居者根本无视印第安人的土地拥有权,敦促政府为出售公有土地制定一个低廉的价格,或者免费赠予。他们时常占据那些自己并不拥有法律占有权的土地。18世纪90年代,肯塔基的法院内收到了大量的关于土地纠纷的诉讼,许多定居者丧失了他们自认为曾经拥有的土地。最后,土地纠纷迫使许多早期的定居者(包括亚伯拉罕·林肯的父母)不得不离开肯塔基,到其他地区去寻求机会。
与此同时,如同先前的英国殖民官员,新生美国的许多领袖也对跨越阿巴拉契亚山脉的杂乱无章的迁移活动表示担忧,害怕这种运动会引起与印第安人无止境的冲突。此外,他们也把边疆定居者们视为一群对政府权威缺乏起码尊重的捣乱分子------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把这些人称之为"我们的负债人、放荡不羁的英国人、我们的德意志仆人和奴隶"。显然,在西部建立法律与秩序以及对土地占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对于吸引素质较好的定居者前往西部开发,对于避免新国家内部已开发地区和边疆地区的不和谐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法令
18世纪80年代,国会批准了一系列的措施,对西部土地的买卖和定居方式做了规定。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1784年法令(theOrdinance of 1784)规定了在西部建立自治政府的阶段。该地区将被划分成为不同的领土,开始由国会进行管理,最终被纳入联邦,成为联邦的成员州。国会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该法令提出的在西部全面禁止奴隶制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部法令于1785年制定,规定了俄亥俄河以北地区土地买卖的程序,这个地区后来被称为"旧西北地区"(OldNorthwest)。政府首先对这一地区进行土地测绘,然后以每英亩一美元的价格将土地按一平方英里(640英亩)的"条块"(sections)单位予以出售。每个城镇都会预留一条块土地,用来集资兴办公共教育。这套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和集中定居点,为国会筹集资金,但定居者却在土地测绘完成之前,违反法律,继续向西推进。
如同先前的英国人一样,美国官员发现要控制人们对于土地的饥渴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购买西部土地的最低价格是640美元,这个价格超出了许多定居者的财力,使他们对购买公共领土只能望而却步。他们通常最终只能从土地投机商和土地公司那里买到一些划分得更小的条块土地。1787年,国会决定把大块土地出售给私人公司,包括将1500万英亩土地卖给俄亥俄公司,这家公司的成员包括了新英格兰地区的土地投机商和军队官员。(这是一家与第四章中提到的俄亥俄公司不同的组织。)这样,许多年来,相对于个人定居者来说,私人土地公司和大土地购买者从国家土地政策中一直获得了更多的实惠。随后的几十年内,事实上的和预期的定居者一直要求政府降低政府拥有土地的出售价格,这场运动一直延续到1862年宅地法将公共领域的土地免费赠予时才停止。
最后一部法律是《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NorthwestOrdinance of 1787)。这部法令提出在俄亥俄河以北、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地区最终建立三至五个新的州。为此,这部法令建立起了被杰斐逊称为"自由的帝国"的基本原则------即美国将把这一地区的人民吸收为其政治体制内的平等成员,而不是以殖民政权的方式来统治西部地区。领土扩张与自治政府的建立将同步发展。
西北土地法令保证要以"最高的诚信"来处理与当地印第安人的关系,保证他们的土地不经允许不得被夺取。这是政府第一次公开承认印第安人将继续拥有自己的土地。国会意识到,听任个人定居者和州政府任意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将在边疆地区制造出旷日持久、耗资巨大的军事冲突。一位国会议员说道:"争取印第安人的好感,比起花钱雇人来消灭他们,要省钱得多。"然而,邦联政府土地政策的真实设想是,无论通过购买、条约还是自愿迁移,印第安人在该地区的存在将会很快消失。该法令同时禁止在旧西北区域实施奴隶制。随着北部和南部区域冲突的发展和加剧,这一规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力。但在此之前,奴隶主仍然不断将奴隶带入该地区,声称奴隶们自愿签订了长期的劳工合同。
邦联的弱点
尽管有这些成就,但在许多有影响的美国人眼中,邦联政府的失败远远多于它的成就。无论是全国政府,还是国家整体,都面临着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为了资助独立战争,国会通过出售带息债券、向士兵和物资提供者支付预期兑现的欠条等方式借贷了大量资金。因为没有一个稳定收入来源,国会无法支付早期贷款的利息和贷款本身。此刻,美国已不属于大英帝国体系,美国商船被禁止在西印度洋群岛进行贸易活动。然而,从外国来的进口货物却大量地涌入国内市场,对许多工匠的商业造成了损害,压低了工资水平,资金外流到国外。
因为国会对此无能为力,各州开始采用自己的经济政策。一些州对从国外进口来的货物征收关税。欠债的农场主担心因为不能及时纳税和支付购地贷款而失去土地,要求州政府采取行动予以救济,那些欠债于当地商人的工匠们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为了增加流通的货币、帮助个人支付债务,有几个州的政府印制了大量的纸币。另外一些州则通过立法,推迟收缴和清理债务的时间。债权人则将这些措施视为对他们财产权的剥夺。在好几个州内,立法机构的选举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公职的竞争者们大声地谴责债权人对穷人的欺压,谴责那些进口奢华商品的人破坏了国家共和美德的基础。
谢司反叛
1786年底至1787年初,那些负债累累的农场主在丹尼尔·谢司(DanielShays)的带领下,包围了马萨诸塞西部的法院,企图制止州政府因他们不能支付债务和缴纳州税而强行夺走他们的土地。谢司本人曾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一名老兵。马萨诸塞顶住压力,坚持不印纸币或通过其他方式来资助债务人。参加谢司反叛的人认为,他们的行动与美国革命的精神是一致的。他们借用和模仿了18世纪60、70年代的群体抗议活动的战术,采用了自由树、自由杆作为他们抗议活动的象征。然而,反叛者并没有得到州长詹姆斯·鲍登(JamesBowdoin)的同情,相反,州长派出由独立战争将军本杰明·林肯(BenjaminLincoln)指挥的军队前去镇压。1787年1月,反叛者被遣散,有1000多人遭到逮捕。如果不奉行法治,鲍登宣称道,美国人将坠入"一种无政府主义、混乱和奴隶制的地步"。
托马斯·杰斐逊此刻在巴黎担任美国大使,他从那里关注着谢司反叛的情况,但他觉得不必大惊小怪。"时常发生一些反叛是一件好事,"他在给一位朋友的信中写道,"自由之树必须不时用爱国者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和更新。"这场反叛却是18世纪80年代一系列事件的最终结果,它的发生使得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美国人认识到,必须强化全国政府的权力,使其能够制定统一的经济政策,保护财产拥有者的权利不受地方政府的侵犯。州立法机关(它们大部分由一个扩大了的选民队伍每年选举产生)的行动以及谢司反叛,令这些美国政治精英感到恐惧,他们担心,革命带来的民主冲击力也许走得过头了。
"我们的政府,"塞缪尔·亚当斯在1785年写道,"现在是以自由为自己的目的。"然而在那些鼓吹建立较强全国政府权威的人中,自由丧失了它的一些追求者。这些人认为,个人权利目前面临的危险不再来自一个暴政集权政府,而是来自人民本身。"自由,"詹姆斯·麦迪逊宣称道,"可能因滥用自由而遭到威胁,如同滥用权力会威胁自由一样。"换言之,私人自由,尤其是享有财产权的自由,可能会受到公共自由------即人民手中掌握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威胁。
18世纪80年代的国家主义者
来自弗吉尼亚的麦迪逊是托马斯·杰斐逊的终身学生和盟友,他个子矮小,貌不惊人,但在对政治自由的本质的思考方面却颇为深刻,并富有创意。他是一群极有天赋而且组织严密的人中的一员,这群人在提倡建立更为强大的全国政府方面扮演了先锋的角色。另一位成员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青少年时代从西印度群岛来到北美,独立战争中以年仅20岁的早熟年纪担任了军官,后来通过婚姻成为纽约一个显赫家族的成员。汉密尔顿也许是"充满活力"政府的最得力的鼓吹者,在他看来,这个政府将帮助新生美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商业强国,在世界事务中具有不可小视的外交地位。真正的自由,他坚持认为,需要"一种适度的权威来制定和执行法律"。类如麦迪逊和汉密尔顿这样的人是国家的构建者。他们在18世纪80年代逐渐认识到:美国人正在挥霍浪费独立的成果,国家未来的伟大将取决于增强国家的权威。
邦联条例的批评者所表示的忧虑在另外一些人中得到了同情的回应,革命时期这些人参与铸造了美国的国家意识。国家主义者中包括了军队的官员、习惯于与来自各州的个人打交道的国会议员和在海外代表美国的外交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后来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军队时曾养成一种"把美国看成是自己的国家、国会是自己的政府的习惯"。各种有影响的经济利益集团同样也期望有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在这些集团中,有债券拥有者,他们对国会因缺乏资金来源而致使债券兑现拖得如此漫长十分绝望;还有城镇中的工匠,他们要求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还有商人,他们要求获得进入英国市场的通道;所有这些集团都担心州政府严重干预了他们的财产权。尽管它们在许多事情上存有分歧,但他们都认为,美国需要有一个更为强有力的全国政府。
1786年9月,来自6个州的代表在马里兰的安纳波利斯聚会,协商如何更好地协调和管理州际和国际商业的事务。代表们提出在费城召开另外一次会议,来修订邦联条例。谢司反叛极大地支持了国家主义者的呼吁。"最近在马萨诸塞发生的骚动情景,"麦迪逊写道,突现了制定一部新宪法的必要性。他抱怨说,"联邦权威没有得到任何的尊重。"如果不改革政府的机构,无政府主义或君主制很可能成为(美国制度的)结果,会导致共和政府实验的终结。除罗得岛之外,所有州都决定向费城会议派出代表,罗得岛在发展自己的债务人解救和贸易措施方面走得最远。当各州代表于1787年5月聚集费城时,他们决定抛弃《邦联条例》,为美国起草一部新的宪法。
一部新宪法
参加制宪会议的55人中包括了一些最声名卓著的美国人。托马斯·杰斐逊和约翰·亚当斯当时在欧洲担任外交官,未能参加制宪会议。但代表中包括了乔治·华盛顿(他愿意将自己的声望贡献出来,支持会议的举行、并担任会议的主持者,从而赋予了会议一笔巨大的政治资本)、乔治·梅森(GeorgeMason)(1776年弗吉尼亚的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和本杰明·富兰克林(他在帮助谈判1783年《巴黎和约》之后,回到了费城,此刻已经是81岁高龄)。约翰·亚当斯把制宪会议形容成为一个由"富有能力、重要性和经验"的人组成的聚会。他也许还可以加上"财富"一词。代表中几乎没有处于普通经济状态的人。尽管有几个人,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从底层进入上层社会的,代表中的大多数人出生于富裕的有产家庭之中。他们通过做律师、商人、种植园主和大农场主谋取生路。按当时的标准,几乎所有代表都可算作是极为富有之人。
在此刻,只有不到千分之一的美国人上过大学,而代表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接受过大学教育。大部分人在18世纪60、70年代时参加过州际会议,22人曾在独立战争中服役于殖民地的军队。他们共同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验使他们分享一种共同的信念:加强全国政府的力量,遏制所谓"过度的民主"。为了保证畅所欲言,会议的讨论是在不对外公开的方式下进行的。麦迪逊认为此次会议的后果会对"全世界的自由事业"带来重要影响,他做了仔细的记录。他的会议记录直到1840年才公开出版,此刻距他作为最后一名制宪会议代表去世已有4年的时间。
政府的结构
代表们在很多问题上意见相同,这一点很快变得显而易见。新宪法建立了一个立法机构、一个执法机构和一个全国性的司法机构。国会拥有集资的权力,而不必依赖于各州。州政府不得侵犯财产权。联邦政府将代表人民。汉密尔顿提议仿效英国体制中的国王和议会上院,允许总统和参议院的任期实行终身制,但这项提议没有得到任何支持。汉密尔顿告诉制宪会议说,"富有和出生优越的人"必须施行统治权,因为大众"很少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大多数代表希望在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暴政与大众自治政府的过度民主两者之间找到一个中间地带。"我们太过于民主了",乔治·梅森观察说,但他同时也警告走到"反面极端"的危险。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共和政府的关键是在自由与权力两种相互竞争的诉求中找到一种平衡。
图 三权分立
在寻求联邦与州政府、大州与小州之间的适当平衡时,各方的分歧很快浮现出来。会议初期,麦迪逊提出了一个新宪法的方案,后来被称之为"弗吉尼亚方案"。方案提出建立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一州的人口将决定该州在两院中的代表权。小州们担心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宾夕法尼亚等人口众多的州会因此控制新政府,联合起来,提出了相对的新泽西方案。新泽西方案建议组建一个一院制的国会,各州在其中拥有均等的一票,如同在邦联条例所规定的一样。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妥协------建立一个两院制的国会,国会有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各州均等拥有两名参议员名额,众议员的席位根据各州的人口数来分配。参议员将由州议会挑选,任期6年。他们因此不会受到突然转变的公众舆论的影响。众议员则由人民每两年直接选举一次。
民主的局限
在邦联条例下,没有任何全国政府的官员是民选产生的。如此看来,选举众议院议员的方式代表了一种民主的扩展。麦迪逊宣称道,政治体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经民选产生"对所有自由政府来说都是最为根本的"。宪法对选举没有附加财产和宗教资格方面的限制,将选民资格的决定权留给州去处理。
总体来说,新的政府构架并不是一个民主的体制。代表们的意图是防止全国政府不为大众狂热所挟持,保证名正言顺之人能够担任政府公职。人民仍将是主权的主体,但他们只能从精英之中挑选新政府的各类官员。根据代表们的设想,参议院将由各州最为出类拔萃的公民来担任。代表们把众议院最初的规模设计得很小(最初只有65人,当时马萨诸塞的议会有200个议员席位),他们假定唯有名声显赫的个人才可能在大面积的选区中赢得选举。
代表们也没有提出直接选举联邦法官和总统的机制。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将由总统任命并实行终身制。总统的产生或是通过选举人团或是通过众议院的选举产生。各州总统选举人人数由一州所分得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来决定。州的总统选举人或经其立法机构选举或由直接民选产生。代表们设想,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总统选举人都将会是一群卓越出众的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比起普通选民来说更有资格来选举国家领导人。
实际上的总统选举制度看上去却像是一份杂乱无章的指南。每位选举人在选举总统时各自分别对两名候选人投票,赢得第二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成为副总统。如果无人获得选举人团票数的多数------这是代表们所设想的会经常出现的情况------总统将由众议院从前三名候选人中选择产生,每州在众议院的选举将各自拥有一票的投票权。参议院则将选举副总统。代表们之所以设计出这套极为繁琐不便的间接选举制度,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不相信普通选民能够直接选出总统与副总统。
权力的分割与分立
经过四个月的讨论和妥协产生的宪法是一份4000字的简短文献,为新政府勾画了一个最为简要的框架。宪法包含了两个最为基本的政治原则------联邦制和联邦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制衡"机制,前者有时也被称作为"权力的分割"(divisionof powers),后者则被称为"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of powers)。
联邦制指的是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与邦联条例相比,宪法极大地增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威。它授权总统执行法律和指挥军队。它授予国会征税、贷款、管制经济、宣战、处理与外国和印第安人的关系、积极推进"整体福利"的权力。麦迪逊曾提议授权国会否决州的立法,但这个主张对于大多数代表来说实在是太过分了。宪法宣称联邦立法是"国家的最高法"的原则,同时包含禁止州侵犯财产权的条款。州被禁止发行纸币、阻碍合同的实施、干扰州际贸易的进行以及对自己的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另一方面,政府对从教育到执法等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力则继续留在州政府手中。主权分割(dividedsovereignty)的原则导致了如何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寻求权力平衡的辩论持续发生,直到今天,这种辩论仍在继续进行之中。
"权力分立"或"权力制衡"机制指的是宪法采用的防止联邦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主导其他两个部门权力的做法。为了防止威胁自由的权力集中化,联邦政府中的权力必须分散和受到制衡。国会负责立法,但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对总统反对的否决必须要得到国会议员2/3多数的支持。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为了保障他们的独立性,他们将任职终身。总统可以因为"重罪和犯罪"遭到众议院弹劾,并随后被参议院解职。
关于奴隶制的辩论
政府结构不是引起制宪会议辩论的唯一问题。正如麦迪逊所记录的,"奴隶制体制和它的内涵"在许多讨论中造成了代表们的分裂。在费城聚会的代表中有相当一批人是奴隶主,但也有不少坚定的废奴主义者。同杰斐逊一样,麦迪逊也是一个对奴隶制深感厌恶的奴隶主。他对制宪会议说,"肤色的区分"已成为"有史以来人针对人的最具压迫性的统治方式"的基础。后来,他却对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的代表们保证说,宪法实际上为奴隶制提供了"比现在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障"。
"奴隶"和"奴隶制"这两个词并没有出现在宪法之中------这是对一些议员的感情所作出的一种让步,因为他们担心使用这些字眼儿将"玷污美国自由的辉煌设计"。正如马丁·路德(MartinLuther)所写到的,他的代表同仁们"迫切地希望回避承认那些对美国人来说也许是不堪入耳的语言",但他们却"非常愿意将那些语言所代表的内容接纳到他们设计的制度中去"。宪法禁止国会在20年内通过立法来废除从非洲进口奴隶的贸易。它要求各州将逃离奴隶制的奴隶遣返给他们的主人。宪法还规定,3/5的奴隶人口将用来作为一州的人口基础,决定一州在众议院内代表权和总统选举人票数的分配。
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来到费城,决心捍卫奴隶制,他们对文献的定稿施加了很大的影响。他们首先提出了逃奴条款、五分之三条款和选举人团的设计。他们害怕国会会在以后向奴隶财产征税,故坚持提出要限制国会在州内征税的权力。他们甚至以分裂联邦的威胁来反对宪法加入立即禁止大西洋奴隶贸易的条款。立即禁止大西洋奴隶贸易的要求是新英格兰地区各州和弗吉尼亚提出来的。后者拥有大量过剩的本地出生的奴隶。南卡罗来纳州的威胁对许多代表产生了影响。宾夕法尼亚代表之一古维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Morris)说,他被迫在得罪南部各州和对"人类本质"施加非正义的做法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他说,为了国家的团结,他将选择后者。
宪法中的奴隶制
宪法中关于奴隶制的条款是制宪会议的妥协结果,是在奴隶制的批评者和捍卫者之间寻求折中方案的努力。总体来说,这些妥协事实上增强了奴隶制的生命力,并使之更深、更牢固地贯穿于美国的生活和政治之中。进口奴隶的贸易在独立战争时期曾遭到禁止,但奴隶贸易条款却允许这项为文明世界所谴责的商业得以继续进行至1808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逃亡到英国人一边去的奴隶,另一方面也是为正在内地扩张的奴隶制增加劳力。1808年1月1日,在宪法所允许的第一时间内,国会立法禁止了进口奴隶的贸易。在立宪与这一时刻之间,为了补充逃到英国统治领土的奴隶,以及为奴隶制在远离海岸线的肥土地带的奴隶制扩张提供劳动力,约有17万非洲人被作为奴隶带入新生的美国。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就进口了10万奴隶,占了1700年以后进口奴隶总数的1/4多。
逃奴条款赋予了奴隶法一种"治外法权"------即,即便一个奴隶逃亡到了另外一个已废除奴隶制的州或地区,但仍然不能摆脱被奴役的状态。约翰·杰伊在西班牙出任美国外交官时,曾经写到他是如何想念美洲的"自由的空气"。杰伊也许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这句话原来所包含的全部内涵。在著名的1772年萨默塞特案例的审理中,辩护律师为被从西印度群岛带入英国的奴隶争得了自由,他曾讲了这样一段令人难忘的话:"英国的空气是如此的纯净,一个奴隶何以有资格呼吸这样的空气?"(意思是:任何人只要踏上英国的土地,他或她立刻就变成了自由人。)新的联邦宪法却要求南北所有的州对奴隶制予以承认并帮助维持它的生存和运行。对于奴隶们来说,美国的领土上并不存在"自由的空气"。
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干预某州奴隶制的权力。五分之三条款允许南部的白人行使比该区域自由人口总数应得的更大的左右国家事务的权力。它增加了众议院中的南部投票权,也增加了南部各州的总统选举人的人数(如上所说,各州总统选举人的人数与州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之和相同)。在1789---1848年举行的16次总统选举中,除四次之外,其余皆是奴隶主得以入主白宫。
宪法在最初没有包括一个权利法案,此事也部分地与奴隶制的存在有关。正如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理·科茨沃斯·平克尼(CharlesCotesworth Pinckney)所解释的:"类似的法案通常以宣称所有人生而自由开始",这样的宣称显得"非常地不合时宜,因为我们财产的相当一部分是由那些事实上生来就是奴隶的人所构成的"。
有些奴隶主也发现宪法中隐藏着对奴隶制的潜在威胁。帕特里克·亨利曾谴责过奴隶制,但也害怕废除奴隶制;他在战时曾经警告说,新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武装和解放奴隶。"我希望国会不要怀疑每个黑人是不是都可以拿起枪来战斗,在过去这场战争中,我们所看到的难道还不够吗?"出乎亨利预料的是,那场最终毁灭奴隶制的战争是由南部自身为捍卫奴隶制的生存而发动的。
宪法的定稿
古维尼尔·莫里斯对宪法的最终文本做了润色,他解释说,他的想法是让宪法的表述"在我们语言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清楚"。初稿的前言原来的开头是:"我们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的人民",他把此句改写成了更为有力的"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他还加入了一段关于宪法目的的陈述,把"树立正义"、推进"共同福利"和"保障自由的恩赐"等列为立宪的目的,在许多代表看来,这些东西正是《邦联条例》未能做到的。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本杰明·富兰克林敦促代表们放弃个人的反对意见,无论宪法如何的不尽善尽美,也应批准宪法。"当我年纪变得越来越大时,"他说,"我就越来越倾向于尊重他人的判断力。"留在费城的45名代表中有39人在宪法上签了字。宪法随后被送往各州去批准。
宪法为美国的发展创立了一个新的构架。宪法赋予国会在关税、州际贸易、制币、管理专利、制定破产法、制定统一的量衡标准等各方面的权力,使得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经济市场成为可能。宪法创立了全国性的政治机构,削减了州的权力,对大众民主也做出了限制。"目前正推动所有的阶级来支持政府的,"本杰明·拉什观察道,"正是在1774、1775年时推动我们追求自由的那种同样的热情。""所有的阶级"是否真正认同这种观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批准宪法的过程将导致一场全国性的辩论,辩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保存美国自由的最好方式。
《联邦党人文集》
尽管宪法可以在9个州同意之后,而无须所有13州的同意就可以生效,但宪法的批准并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每个州都举行一次选举,挑选参加批准宪法大会的代表。为了发动支持者的力量,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写作了由85篇文章构成的系列文章,以"Publius"为笔名在报纸上发表,并在1788年集册以《联邦党人文集》(TheFederalist)为名出版。汉密尔顿写了其中的50篇,麦迪逊写作了30篇,其余的为杰伊所作。今天,这些政论文被看作是美国人对政治思想领域最为重要的贡献的一部分。
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写作中反复强调,宪法不但没有对美国自由形成威胁,反而在事实上保护了美国自由。汉密尔顿的文章企图消除美国人对政治权力的恐惧感。他认为,政府可以是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并非是它的敌人。任何政府都可能变得具有压迫性,但因为宪法构建了权力制衡的机制,政治上的暴政几乎是不可能的。汉密尔顿声称,他"对崇尚自由的热情可以与其他人媲美",但是"权力的缺失"正是《邦联条例》的致命弱点。在纽约的批准宪法大会上,汉密尔顿向代表们保证说,宪法创立了"自由与权力之间一个完美的平衡"。
"扩展这个空间"
麦迪逊同样也强调了宪法是如何为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的。在好几篇文章中,尤其是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10篇和第51篇中,他的论述超越了对宪法功能的阐述,而是发展出一种关于美国政治与社会关系前景的崭新思想。麦迪逊展示了他所观察到的新共和国的内在矛盾------政府必须构建在人民意愿的基础之上,但事实显示,人民有可能为危险的冲动所俘虏。最令人担忧的是,人民的行动威胁到了财产权,而对财产权的保护正是"政府的首要目的"。他警告说,民主与对财产权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只能通过未来时间的流逝来产生,因为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增大穷人的数量。有什么办法来防止他们使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来争取"一种更为平等的(财富)分配呢"?
麦迪逊解释说,问题的答案不仅仅存在于政府结构中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之中,也存在于美国国家的规模程度和多元性的现实之中。先前的共和政体存在于小型的领土范围内------如荷兰共和国或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城邦国。然而,在麦迪逊看来,美国的面积本身就是稳定的源泉,而不是像许多人担心的那样,是美国的弱点。他写到,"扩展这个空间"。他认为,宗教教派的多元化正是宗教自由的最好保障。同理,在类似美国这样一个面积和规模巨大的国家中,许多特殊的利益------经济、区域和政治------都将兴起,而没有任何一种单独的利益将能够垄断政府,压制其他的利益。每一个多数都将是由少数构成的同盟,"个人的权利"也因此能够得到保障。
麦迪逊的写作对于早期美国人认识自己新的政府机制具有重要影响力。共和国的规模,有助于保障美国人的权利这一论点强化了他们的一种传统认知,即不停息的西进扩展对于自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麦迪逊的写作把政府结构和共和国规模,而不是人民的素质,视为保障自由的基础,这代表了一种与传统共和主义思想的重要分离。传统的共和思想强调,一个致力于共同福利的、富有美德的公民队伍是一个正当和正常政府的基础。麦迪逊将另外一种"自由派"的思想普及化了;这种观点认为,人们通常受到个人私利的驱使,社会的公利则来自于私有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结果。
反联邦党人
反对宪法的人,即反联邦党人,则认为宪法将自由与权利的平衡点过度地移到了权力一端。反联邦党人缺乏宪法捍卫者们所拥有的一致性领导力量。他们包括了那些担心自己影响力遭到削弱的州一级的政治人物,如革命时期的英雄人物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和帕特里克·亨利等。小农场主们也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他们中的有些人曾在18世纪80年代支持州政府救济债务人的立法,而这些立法正是宪法的支持者所极为反对的。另外一些宪法的反对者则对宪法对奴隶制的保护提出了谴责。还有一些人则警告说,国会拥有的权力如此广泛,它也许会通过立法废除奴隶制。
反联邦党人不厌其烦地预测,新政府将落入商人、债权人或其他仇视普通美国人利益的人之手。他们拒绝接受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0篇中的论点,声称"一个地域广大的领土不可能为自由的原则所管理"。他们认为,大众化的自治政府只能在小社会中得到最佳的生长,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朝夕相处、交往频繁。只有富有之人才有赢得联邦政府职位的资源,而这些人"对中层和下层阶级公民的感觉和想法则全然不知"。纽约的梅兰克顿·史密斯(MelanctonSmith)曾是《邦联条例》体制下国会的一名议员,他警告说,宪法的结果将是"出身良好"的人对"普通民众"的统治。他预测说,"这将是一个具有压迫性的政府"。
自由是反联邦党人的王牌武器。他们坚持认为,美利坚的幸福"源自我们体制的自由和我们有限政府的本质",但这两者都受到新宪法的威胁。马里兰反联邦党人制作了印有"自由"字样的帽子,戴着它去参加选举批准宪法大会代表的投票。为反对把美国的未来描绘成一个活力四射的伟大强权,反联邦党人对美国未来的期望是一种根植于地方的和民主的机制之上的生活方式。"什么是自由?"南卡罗来纳的詹姆斯·林肯(JamesLincoln)问道,"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你采用了这部宪法,你还会有这种权力吗?绝对没有。"
反联邦党人也指出了宪法没有一部权利法案,对类如陪审团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等权利没有提供保护。帕特里克·亨利宣称说,权利法案的缺失"是人类世界所见的最为荒谬的事情"。亨利说,州宪法中都包含了权利法案,但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交出大部分权力,而联邦宪法自身却没有要求自己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
总的来说,支持宪法的力量在城市和那些与商业市场有密切联系的乡村地区蓬勃发展。宪法的一些最为热心有力的支持者是拥有雄厚财力的人。宾夕法尼亚的乔治·布莱恩(GeorgeBryan)是宪法的支持者,他所称的繁荣的"黄金的幽灵"也把大批都市工匠、劳工和海员集合在支持宪法的运动后面,支持一个能够使用自己的"能量和权力"来复活不景气经济的政府。反联邦党人运动的支持者来自那些较为偏远地区的小农场主,如纽约州的哈得孙河流域、马萨诸塞的西部,以及南部的偏僻乡村地带。
最后,因为宪法支持者充沛的精力和富有成效的组织,加上他们对报纸的控制,终于取得了成功。1787年,美国共发行92种报纸和杂志。其中只有12种大量刊登了反联邦党人写作的作品。麦迪逊承诺首届国会将制定一部权利法案,这也使新宪法赢得了支持。1788年6月,宪法生效所要求的9州已经批准了宪法。尽管马萨诸塞、纽约和弗吉尼亚的反对宪法的势力并不弱,但只有罗得岛和北卡罗来纳是反对批准宪法的,它们随后并无其他选择,只好加入到新政府之中。反联邦党人的运动随之消失。如同美国历史上其他的运动------例如,19世纪后期的平民党运动------有些反联邦党人的思想最终将返回主流政治之中。直到今天,他们所提出的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是对自由的威胁这一观点仍然继续影响着美国政治文化。
《权利法案》
反联邦党人的永久性遗产是《权利法案》,即首届国会批准的、1791年为各州所批准的10条宪法修正案。麦迪逊认为,宪法的制衡机制已经为自由提供了保护,再加《权利法案》则显得"多余或毫无意义"。他认为,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修正案将无助于制止不受限制的各州的多数意志对自由造成的危险,而任何形式的权利列举都难以阻止立法机构在未来的运作中对此恣意妄为地加以滥用。对于权力的滥用来说,"羊皮纸障碍"(parchmentbarriers)将在最需要发挥作用的时候变得最没有效力。麦迪逊的预测在后来为大量的大众歇斯底里症肆虐的事实所证实,这样的时代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恐红运动(RedScare)和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时代。在这些时候,所有的政府部门往往联合起来,心安理得地对言论自由进行任意践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0万日裔美国人因为美国人对敌国的憎恨而被囚禁,尽管他们中间大部分人是美国公民。
尽管如此,为了满足宪法的批评者,麦迪逊向国会提出了一系列后来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在宗教问题上立法,或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第二条修正案维护人民"持有和携带枪支"以及组织"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队伍"的权利。其他各条禁止了权力的滥用,如无证逮捕、强迫被控有罪之人作证反对自己以及重新确认陪审团的权利等。
在某种意义上,权利法案为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而必须具备的内在权利------进行了界定。如果这些权利首先并不是政府所赐予的,政府也就不可能收回它们。如果有些权利此刻被忽略了,那么宪法第九条修正案宣称,宪法中没有逐一列举的权利"为人民所保留"。这意味着宪法的制定并没有完成,这也为一些此刻在宪法文本中未被列举的权利(如隐私权)在未来得到法律的承认打开了大门。宪法第十条修正案重申,未被让与联邦政府的权力或对州禁止的权力,继续由州保留。此修正案的目的是免除人们对联邦政府会践踏州权的恐惧。
权利法案的根源以及某些部分的实际语言可以追溯到早期的英国历史之中。第八宪法修正案禁止过重的保释金、残酷和非常的惩罚,采用了源自1316年英国议会上院的一项宣言,同样的语言在数个世纪后为英国的权利法案所重复,而且也为好几个美国州的宪法所采用。
其他的条款则反映出革命给美国生活带来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宪法对宗教自由的确认。与呼吁神灵保佑的独立宣言不同,宪法是一部纯粹的世俗性文献,不包含任何关于上帝的语言,也没有对担任联邦公职设定任何宗教限制。第一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针对宗教问题立法------这是一个与英国和殖民地的实践完全不同的做法。在宪法之下,如同一个批评者所言,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任何一个天主教徒、穆罕默德信徒、自然神论者,哦,对了,甚至无神论者"都可以成为美国总统。在政教分离的问题上,麦迪逊的立场十分坚定和有力,他甚至反对在国会和军队中雇用牧师。
今天,当美国人要给自由下定义时,他们会本能地引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尤其是其中对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的保障。然而,权利法案在宪法批准时却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而且在后来的许多年里一直被人遗忘。直到20世纪,它才被奉为一种不可缺少的表达美国自由的形式。尽管如此,权利法案微妙地影响了自由的语言。因为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对州政府并没有约束,所以它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集权化国家权力对自由的威胁最大。它同时也为另外一个漫长的关于自由的讨论过程作出了贡献,在这个过程之中,人们对自由的讨论逐渐采用了"权利"的词汇。
最重要的权利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是构建一个民主的公共空间的最关键的支柱。言论自由曾经是英国议会成员和殖民地议会成员的一项权利,此刻被看成是公民地位所包含的一项基本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如何从法律上实施还需要设计,而且这些权利在美国历史上许多不同时候还将遭到严重侵犯,但将表达自由变成大众认知的美国自由的一块基石,权利法案在这方面的贡献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