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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独立后美国建成为什么样的国家

      美国独立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是一场同时在三个层次上发生的革命。它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是发生在欧洲帝国之间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全球战争的一个阶段,同时也是一场围绕独立后美国应该建成什么样的国家这一问题而进行的斗争。
费城独立厅
图 费城独立厅
      在美洲殖民地上,拥有财产是一种普遍现象,殖民地的法律缺少世袭式的贵族继承制度,官方教会的影响也远不如在英国大,所以,美洲殖民地是一个拥有深厚的民主潜力的社会。但是,只有通过争取独立的斗争,才能将民主的潜力转化成为一个崇尚平等和机会的国家。革命为公共辩论、政治和社会斗争提供了机会,这些活动扩大了自由的范围,对美洲内部的世袭权力结构提出了挑战。在反对王权和世袭贵族制原则的同时,许多美国人也同时拒绝接受这些体制所代表的特权当道、公权私占(patronage)、社会地位一成不变的旧社会。自然,那些自始至终领导革命的人大多数为美洲精英集团中的成员。底层阶级的人并没有因为独立而上升到掌权的位置。然而,自由的思想却成为了革命的集结号,成为用来审判和挑战本土和英帝国体制的一种标准。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似乎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这是一个激进的原则,它的全部含义当时无人可以预见到。在英国和它的殖民地上,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社会的基础是对权威的服从------统治者对于被统治者的权威、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威、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威、雇主对于仆人和学徒的权威、奴隶主对于奴隶的权威。不平等的存在对于维系殖民地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但革命却从许多方面对这一现实提出了挑战。自此,美国自由将永远与平等的思想联系在一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机会的平等以及对于其他人来说,条件的平等。"每当我使用自由或权利这样的字眼儿时,"托马斯·潘恩写道,"我希望人们懂得,我是指他们[对所有人来说]都应该是完全平等的......自由的起点应该像水平面一样平等。"
 

政治社会的扩展

 
       那些先前处于边缘地带的群体高呼着自由与平等的口号,开始提出他们的要求。那些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依附关系和对自由的限制似乎突然之间变成了不合法的东西------这个过程并非大多数爱国者的领袖人物最初想见的。在政治、社会和宗教生活各方面,美国人对先前由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在这些方面的控制发起了挑战。最后,革命并没有能够废除妻子和子女对男性家长的服从,也没有废除在南部各州中的奴隶对奴隶主的服从。对于自由人来说,自由的民主化程度相当惊人。在对将政治参与权限制在有产者范围内这一传统进行挑战方面,自由民主化的结果最为明显。
 
      "我们所有人,从修鞋匠到参议员,都成为了政治家",一位波士顿人在1774年的一封信中这样宣称道。在整个殖民地,竞选活动变成了关于政府原则和功能的自由讨论。全民选举权、宗教宽容甚至废除奴隶制等话题,不仅只是在受过教育的精英阶层中被讨论,也成为了工匠、小自耕农和劳工阶层所谈论的话题,后几种人正逐渐成为参与政治的自觉群体。在许多由殖民地转化而来的州内,由"底层社会"成员组成的民兵组织变成了"政治民主的学校"。士兵要求有权选举长官,要求拥有投票权,不管他们是否达到了年龄和财产资格的要求。他们的举动开创了一个新的美国传统,即遭受排斥的群体可以通过服兵役来获得完全的公民资格和地位。
 

宾夕法尼亚的革命

 
      美国革命的激进倾向在宾夕法尼亚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其他地方,殖民地的领袖人物们或者在1776年春天已经接受了独立,或者分裂成为亲英派和亲独立派两种势力(如在纽约,利文斯顿及其支持者最终变成了爱国者,而德兰西家族则变成了效忠派)。在宾夕法尼亚,几乎所有的权力精英都反对独立,他们害怕与英国断绝关系会带来"暴民"统治和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由此而产生的政治领导的真空状态为一个支持独立的新群体的崛起打开了大门,这个群体以工匠和费城社会的低层阶级为基础,以未经法律允许而组建的委员会和地方民兵的方式组织起来。他们的领导人包括托马斯·潘恩(《常识》的作者)、本杰明·拉什(一位当地的医生)、蒂莫西·马特莱克(TimothyMatlack)(当地一位酿酒匠的儿子)以及托马斯·杨(ThomasYoung)(他曾在阿尔巴尼和波士顿参与"自由之子"的活动)。这些人的共同特征是:他们虽然拥有殷实的收入,但并不属于商人精英阶层的范围;1776年以前,他们在政治上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力,但他们却对民主改革抱有坚定的信念。潘恩和杨都是从英国来到费城的。他们与在第二次大陆会议(在费城举行)上支持独立的人组成了一个临时同盟,后一部分人虽然反对他们追求平等的信仰,但希望推动宾夕法尼亚走上与英国决裂的道路。
 
      随着公共空间大大超越了先前的限制范围,"平等"成了宾夕法尼亚激进派的响亮口号。他们尤其猛烈地抨击了选举权所附带的财产资格限制。"上帝赋予了人类天生的自由,"一位匿名作者在名为《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的传单中写道,"上帝使每个人成为了与他的邻居一样平等的人。"人民也因而成为"他们自己自由的最好保护者",所有的自由人都应该有资格参加选举和担任公职。1776年6月,一幅单页印刷品(一种在公共场合张贴的印刷品)警告费城的市民们,不要相信那些"有名和有钱的人",因为他们希望"制造出不同的社会等级"。赢得独立3个月之后,宾夕法尼亚制定了一部新的州宪法;为了使民主政治得以体制化,新宪法将权力集中在一个每年选举一次的一院制立法机构中,所有年满21岁的纳税人都有权选举议员。宪法废除了总督的职位,废除了担任公职所需要的财产资格要求,要求每个县都必须建立收费低廉的公立学校。宪法还加进了保证"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条款。
 

新的州宪法

 
       与宾夕法尼亚一样,所有州在独立之后都采用了新的州宪法。几乎所有的美国人此刻都认为,他们建立的新政府必须是共和制,意即政府权威的基础是被统治者对政府的认可,王权和世袭式贵族制将在新政府中被彻底摒除。共和制国家的根本,潘恩写道,不是政府的"特殊形式",而是它的目的:即"公共利益"。但是,一个共和制政府应该如何构建,从而能够推进公共利益,各州制宪者们对此问题存在着很大的意见分歧。
 
      宾夕法尼亚的新宪法反映了这样一种思想:既然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应该足以代表这个利益。1776年,约翰·亚当斯发表了《关于政府的思考》(Thoughtson Government)一文,部分地是为了回应在他看来走过了头的宾夕法尼亚式激进主义。亚当斯认为,新的州宪法应该创立一种"具有平衡机制的政府",政府结构应该反映出由富有阶层(由上院代表)和普通人阶层(控制下院)所分割的社会现实;新政府必须设立强有力的州长职位和司法机构,以保证富人和普通人两者中的一方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亚当斯提出的两院制主张为除宾夕法尼亚、佐治亚和佛蒙特以外的所有其他州所采纳。只有在他自己的州内------即马萨诸塞州------州长才获得了对立法机构提出的立法否决权。美国人认识到,过度的王权极大地损害了英国的自由。长期以来,他们对王室派出的总督钳制殖民地立法机构权力的做法一直十分不满,他们希望将州的权力留在立法机构的掌控之中。
 

投票权

 
      行使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资格问题引发了更为激烈的争论。保守派爱国者不遗余力地为旧的限制选民资格的理由辩护。一位传单作者写到,那种认为"每个愚蠢的小丑和大字不识的匠人"也应该有权参政议政的想法简直是荒唐可笑的。约翰·亚当斯在美洲内部事务问题上的保守,与他在独立问题上的激进,在程度上是同等的。对他来说,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对立的。他认为,无产者不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判断力";废除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将"混淆和消灭所有的地位区别,把所有的等级都降低到同一水平"。然而,消灭等级差别正是这一时代激进民主派的要求,他们中间包括了独立运动最有力的推动者托马斯·潘恩。
 
      各州宪法中的许多条款,反映了鼓吹内部变革的人与那些害怕过度民主的人之间的权力博弈。民主化在南部各州的程度最低,当地根深蒂固的等级式政治传统使土地精英阶层得以保留掌控政治事务的权力。在弗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新的州宪法保留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并规定由精英主导的立法机构来选举州长。马里兰将对投票权要求的低财产资格与担任公职要求的高财产资格结合起来,担任州长需要拥有5000英镑的财产------一笔数量不小的财富。
 
       最为民主的新的州宪法倾向于将投票选举看成是一种当然的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但它们却没有提出全民选举权的主张,即便这种权利只是在自由男性内部实施。1777年佛蒙特州宪法是唯一的将投票权与选民的经济地位脱钩的宪法,它不仅废除了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而且还废除了选民必须纳税的限制。宾夕法尼亚的宪法虽不再要求选民拥有财产,但保留了选民必须纳税的要求。其结果是,除乞丐、家庭佣工等少数人之外,宪法使该州几乎所有的自由男性都获得了选举权。即便带有纳税的要求,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也与殖民地时期的实践拉开了很大的距离,因为后者将投票权限制在声称拥有经济独立的人的范围之内。用一位文章作者的话来说,在界定政治社会的范围时,它把"人身的自由"提升到了比拥有财产更为重要的地位。
 

政府的民主化

 
      总体来说,美国革命大大扩展了选民的范围。到18世纪80年代,除了在弗吉尼亚、马里兰和纽约之外,大多数白人男性的成年人都可以达到投票所要求的资格。新泽西的新宪法制定于1776年,它将投票权赋予该州所有达到财产资格要求的"住民"。直到1807年,州才在宪法中加入了"男性"一词(与此同时,还加入了"白人"一词)。在此之前,那些拥有财产的女性,其中主要是寡妇们,曾参加了投票选举。各州的新宪法还增加了立法机构的席位,使得一些财产数量不大的人也能获得机会,进入政治领域。关于选举权的辩论还将延续数十年。对于白人男性来说,这个民主化的进程将一直延续到杰克逊时代的来临;而对于妇女和非白人来说,则需要更为漫长的时间。
 
       即便在革命时期,自由与一个人的投票权也变成了一种相互通用的词语,即便法律上没有明示,至少大众政治语言包含了这样的意思。"选举权,"一群被剥夺了选举权的北卡罗来纳人在请愿信中写道,"是一种与自由至关重要、并不能与之分离的权利。"没有选举权,美国人不可能享有"平等的自由"。1778年,马萨诸塞的一个城镇曾否决了该州的新宪法草案,其中原因之一是它设有关于选举权的财产资格要求。"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自由和独立",莱诺克斯镇(townof Lenox)宣称说。如果没有权利选择政府官员,人民何以能够捍卫"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新的州宪法继续保留了州选举的许多限制,但允许几乎所有的人拥有投票选举镇官员的权利,这部宪法在1780年得到通过。除南卡罗来纳以外,各州还规定了州立法机构每年选举一次,以保证议员能够忠实履行人民的意愿。由此,政治自由将不仅只是像从前那样只是意味着人民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来统治,而且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参与政治的权利。
 

走向宗教宽容之路

 
      同政治自由的扩展一样,革命对美国宗教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一位弗吉尼亚的爱国者宣称,宗教宽容是"共同的自由事业"的一部分。在英国,持不同教见者------即那些持与英国国教不同教义信仰的新教徒------早就发明和使用了一种自由的语言,要求废除那些剥夺非国教徒权利的种种规定。(这些对于宗教自由的呼唤并未将天主教包括在内。)我们看到,在罗得岛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宗教宽容早已被接受,成为一种实践。然而,信仰自由在革命前时代的兴起,并不是因为宗教多元化的现实,而是起源于一种源远流长的宗教自由理论的发展。除了罗得岛之外,新英格兰地区并没有什么土生土长的宗教多元化的经历。事实上,英国统治者还不得不偶尔对该地区的当权者施加压力,要他们在宗教事务上变得更加宽容一些。革命前,大多数殖民地都使用公共财政来资助宗教机构,并在行使投票权和担任公职方面,对天主教徒、犹太人甚至持异见的新教徒们设置限制。独立前夕,马萨诸塞仍然将拒绝为公理会牧师纳税的浸礼派教徒投入监狱。"当我们的同胞在大声疾呼自由的同时,"受害者这样抱怨道:"他们却拒绝给予自己的邻居以自由。"
 

天主教美国人

 
      独立战争极大地削弱了北美大陆上根深蒂固的反天主教传统势力。第一届大陆会议对1774年魁北克法提出了谴责。如前一章指出的,该法允许加拿大的天主教徒自由从事宗教信仰,这在殖民者看来是在北美建立"教皇统治"阴谋的一部分。一年之后,在决定进行一场并不成功的对加拿大的入侵时,第二次大陆会议曾邀请魁北克的居民加入反对英国人的斗争,并向他们保证,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可以随时合作共事。天主教徒占多数的魁北克宁可接受远在英国伦敦的统治,也不愿听从波士顿或费城的指挥。1778年,美国与天主教的法国结盟,本尼迪克特·阿诺德以此为理由之一,为自己的叛国行为进行辩护,声称与"新教信仰的敌人"结盟是他无法承受的。法国在美国人取胜过程中所提供的不可或缺的支持却加强了这样的信念,即天主教徒在这个新独立的国家中应该拥有发挥作用的一席之地。事实上,这种认知已经表现出与传统观念的分离,旧的观念认为,只有新教徒才可享有英国人的所有权利。1791年,美国第一任罗马天主教大主教、来自马里兰的詹姆斯·卡罗尔(JamesCarroll)访问波士顿时,备受礼遇。
天主教
图 天主教
 

建国者与宗教

 
       在许多殖民地,英国统治的结束立刻将安立甘教会享有特权的问题提了出来。例如,在弗吉尼亚,居住在偏僻乡村的苏格兰-爱尔兰裔自耕农们是长老会派教徒,他们要求不再为官方的安立甘教会缴纳税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一个爱国者集会作出的决议说,是"我们自由"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
 
        许多革命的领导人认识到,宗教分歧曾引发了长达三个世纪之久的不受节制的狂热和暴力冲突,新生的美国必须防备自己不再受到宗教狂热和冲突的伤害。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人相信,宗教是公共道德的一种基础。他们对宗教教义的理解是从启蒙时代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视角出发。他们相信有一种慈悲为怀的创世者的存在,但并不相信超自然力量能够干预人间事务。杰斐逊曾撰文讨论过圣经和耶稣生活。他认为,耶稣的确过的是一种道义深重的道德生活,但他决不具有神性,也不能制造奇迹。在他的《弗吉尼亚纪事》中,他讨论了布卢里奇山脉的自然历史,拒绝采用圣经中关于创世记的说法,而接受了地质演进进程的学说。
 

政教分离

 
       对政教分离的共同追求,使杰斐逊这样的自然神论者和诸种福音派教会结为同路人。自然神论者希望建造一座"分离之墙",将政治和智识的运用从宗教控制中解放出来。福音派教徒则希望避免宗教受到政府的滥用。宗教领袖们对传统基督教的自由内容------服从上帝旨意,过具有道德感的生活------继续予以支持,但他们愈加感到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是可以无须政府的支持而获得的。基督的王国,正如浸礼派领袖艾萨卡·巴克斯所说,"并不是这个现实的世界"。
 
       宗教自由的运动在革命时期受到了极大的推动。在整个新国家内,各州相继解散了官方教会------即不再对它们提供公共财政和法律特权的支持------尽管在有的州,议会继续对所有新教教会拨款,或者进行一定的拨款资助。有7个州的州宪法是以权利宣言为开头的,它们都宣称要奉行"宗教信仰的自由"。
 
       与此同时,除纽约之外(它的1777年宪法建立起了完全的宗教自由),所有其他州都继续保留了殖民地时期限制犹太人参加投票和担任公职的规定。有7个州将担任公职的官员人选限制在新教徒的范围之内。公理会教派在马萨诸塞的宗教中占有主导地位,该州将这种做法一直保持到进入19世纪之后。虽然马萨诸塞的新宪法保障个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却将上教堂作为强制性的规定。该州对教会的财政支持一直延续到1833年才终止。然而在所有的殖民地上,天主教徒们获得了在不受迫害的情况下追求自己信仰的权利。1776年的马里兰宪法为本州人数众多的天主教徒恢复了民事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曾被剥夺长达将近一个世纪之久。
 

杰斐逊与宗教自由

 
       在弗吉尼亚,杰斐逊起草了《宗教自由法案》(Billfor Establishing Religious Freedom)。法案于1779年向州议会提出,在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于1786年得以通过。他后来写道:"我发誓要反对一切束缚人的心灵的暴政形式。"在他看来,官方教会正是这种暴政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法案的前言宣称,上帝"创造的每个心灵都是自由的"。法案废除了对拥有选举权和担任公职而设定的宗教资格限制,废除了政府对教会的财政支持,禁止州政府"强迫"个人去信仰某种教义。晚年的杰斐逊将这部法案与独立宣言和创建弗吉尼亚大学相提并论,作为希望令后人所铭记的三项人生成就(他将自己曾担任过两届美国总统的业绩排除在外)。
 
      宗教自由成为革命时期那一代人将"权利"定义为不受政府干预的私有事务的典型模式。在基督教影响深重的国家(尽管不一定通过上教堂的行为来表现),政教分离在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分界线,强化了这样一种认知:即权利是作为抵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手段而存在的。它同时也强化了这样一种思想,即美国是自由的堡垒。当詹姆斯·麦迪逊领导的反对使用弗吉尼亚的税收来支持基督教教会的运动获得成功之后,他声称,推动政教完全分离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强化一个原则:新生美国将"为所有国家和宗教中遭受迫害和压迫的人提供一个避难所"。
 

革命与教会

 
       这样,革命加强了美国基督教内部多元化趋势的发展,扩大了宗教自由思想的范围。政教分离创造了允许不同宗教机制蓬勃生长的社会和政治空间,但由此而产生的强调个人权利的文化却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的教会权威。
 
      其中一个例子是莫拉维亚兄弟会的经历。他们在独立前夕从德国移居北卡罗来纳。令莫拉维亚长老们感到颇为忧虑的是,他们社区中的年青一代,如同革命时期的许多美国人一样,坚持要求拥有"他们的所谓自由和人权"。有的人甚至不接受管制,拒绝服从城镇领导人的命令。许多年轻人拒绝接受包办婚姻的传统,坚持要独立地选择丈夫或妻子。对于老一代人来说,个人自由的思想------他们把这种思想蔑称为"美国人的自由"------不过是"一种接受诱惑的机会",它将威胁到牺牲自我和忠诚社区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正是基督教自由的根本所在。
 
       尽管有这些担忧,美国革命并没有终止宗教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而事实上结果正好相反。用一位长老会牧师的话来说,美国教会学会了如何调整自己,学会了如何在"自由的精神盛行"的时代中求生存和求发展。由于有了宗教自由,在早期共和国时代,宗教教派出现了令人惊叹的蓬勃发展,遍地开花。那些基础深厚的教派------安立甘教派、长老会教派和公理会教派------经常受到类似自由意志浸礼派(Free-WillBaptists)和普世派(Universalists)等新教派的挑战。今天,当关于精神权威与政治权威之间的正当关系的辩论仍在继续进行时,已有1300多种宗教在美利坚的土地存在,为人信奉。
 

一个具有美德的公民群体

 
       虽然有政教分离,但殖民地的领导人并不仇视宗教。他们中大部分人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即便那些没有加入组织化教会的自然神论者也相信,宗教价值可以增强道德素质的教化,而后者对于共和国的繁荣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权威继续对宗教价值观予以支持,在法律上禁止非基督教徒担任公职,并继续惩罚那些亵渎神灵和违背安息日戒规的行为。宾夕法尼亚的新民主宪法要求本州公民承认上帝的存在,并指示立法机构要制定和执行法律,"防止邪恶的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19世纪,宾夕法尼亚立法者们将这项指令奉若圭臬,致使该州那些惩罚诅咒和亵渎安息日的法律变得与殖民地时代提倡宗教自由的法律一样的有名。
 
       爱国者的领袖们担心未来公民的素质问题,尤其是如何鼓励和培养"美德"素质,即能够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我的能力。杰斐逊、约翰·亚当斯和本杰明·拉什等人提出了一系列计划,提倡建立免费的、由政府资助的公立学校。这些学校将对未来的公民灌输亚当斯所称的"自由的原则",让他们做好准备,参与已经得到极大扩展的公共空间,有见识地选择议会代表。如果一个以民意为基础的政府要想生存下去,如果美国要想避免出现欧洲那种固定不变的阶级结构,知识的普遍传播是至关重要的。杰斐逊写到,没有任何国家"能指望自己既是愚昧的,又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