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并非靠道德约束治理国家
认为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思想是外儒内法的隐含逻辑是你儒家是以道德仁义治理天下的,如何能用法制?所以只要用了法制那肯定就是“儒皮法骨”或“外儒内法”。抱有这种认识的人大概不知道儒家四性。儒家四性为孟子性善,荀子性恶,董仲舒性未善,韩愈性三品。
其中荀子性恶论直接推导就是人人都有恶念所以必须以律法约束,而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就曾经师从荀子受其影响。
即使是提倡人性本善的孟子也曾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意思是国家治理不能单单依靠道德教化,而是要和法律约束一起运用才行。
《论语》中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大意是仅仅依靠刑罚是有局限的,民众只会想办法逃避刑罚但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礼仪去教化百姓,他们才会知耻而自律。
董仲舒将孔子的理论综合孟子荀子的说法提出性未善论,即人的本性未善未恶,善良的潜质需要后天的教化激发,恶的潜质则需要律法约束。
韩愈的性三品论概括来说就是“仁义礼智信”是人天生具备的,“喜、惧、怒、爱、哀、欲、恶”是后天产生的恶。人性分三品,上品只有善,中品处于善恶之间,下品只有恶。所以管理国家要教化和法律结合运用。
儒家四性和西方近现代的“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四种人性假设非常相似,可见儒家早就有对人性有深入的理解和完善的分析阐述。这四种人性假设都没有排除对法律的运用。
所以,儒家从未排斥法制,而仅仅是将法制当做手段,道德教育为根本而已。纵观独尊儒术后的两千年,中国基本都是将此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乱世难以对民众实行道德教育时才以重法约束,即使如此目的也是为了恢复秩序以便进行道德教育。
从没有属于“法家”的“法”
我们经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话虽然有争议,但法律源于道德却是不争的事实。
道德是基于不同历史和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共同生活准则,也是一种主观判断对错的标准。人们以此来分析看待事物的好坏对错美丑,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社会关系交际往来。
而道德是基于对“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对哪里去?”的看法分析。放到中国就是我不管人从哪里来,不管是女娲造人还是阴阳二气交合产生,但我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是父母抚养长大的。所以仁的概念第一位是孝,并从孝道外推兄弟姊妹到亲戚朋友而形成人与人交往的“仁义礼智信”五种行为规则,这些行为准则或道德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致仁。
法律是统治者从人们的共同道德伦理准则提炼出来的最大公约数,因为是人都有私念,所以不可能仅仅依靠人的自律而治理社会,而法律是具有国家武力作为依靠的强制性道德约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不但是法律的根源和评价标准,还是公民意识追求的最高境界。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说有争议是因为法律还掺杂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完全是全体百姓认同的道德底线。
总结起来就是谁制定了主观对错的判断标准,谁就掌握了道德伦理的制定权,法律就是谁家的。而法家从没有自己的主观对错标准,所以法家只能用别人的“法”,也就从没有属于“法家”的“法”。古代中国只有儒家提供了这一套而且是唯一一套主观判断的精神标准。至于有人说那在儒家诞生前中国就没有伦理道德或没有法了吗?这就像说瓦特之前就没有蒸汽机或爱迪生之前没有电灯了吗?瓦特之前的蒸汽机并不完善完整,儒家之前的宗法制就完全没有回答“我是谁”之类的核心问题,无法推导出完善的主观精神标准,所以不成体系没有根源。
古代无法依法治国
很多人经常抨击儒家的人治,但是在古代生产力如此低下的时候,大一统的中国是完全没有执行“法治”的可能的,甚至“法制”也难以达成。如果说秦国以没有统一六国前的几百万人口和当时较小的国土面积在高压状态下实现类似“军国主义”的管制和军功爵制度还有可能的话,在统一后就失去了执行的条件。
原因也很多:
①是因为国土面积扩大和人口变多后在当时的通讯交通条件下极限管辖只能到达县一级。
②在95%以上百姓都不识字的前提下法律只能作为统治阶级或贵族任意曲解的工具。
③要实行法治必须要对一切犯罪状况事无巨细的明文规定才能依法办事,而在当时以竹简书写或纸张昂贵笨重的情况下完全无法做到。
④这需要大量知法懂法的判案人员,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法律。所以每个县都需要大量识字的执法人员,这在当时的识字率下是不可能的,这还不说执法人员的私心问题。
⑤刑侦手段的局限,即使以当今中国“天网”遍布,交通信息交流无比方便和刑侦技术仪器的先进,依然有许多案件悬而未决甚至判错。更何况古代那种环境?在野外无人的地方杀人越货要捉住或者分析出罪犯是谁何等困难?
⑥古代县一级以下基本就靠乡老士绅治理,政府的统治无法触及,许多百姓一辈子都没有到过县城又不识字谈什么法治?
⑦要公平公正的法律和判罚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以古代的生产力做不到法治。现代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还因为税收、警力不足,所以对小数目的偷盗抢劫不予立案,何况古代?
①是因为国土面积扩大和人口变多后在当时的通讯交通条件下极限管辖只能到达县一级。
②在95%以上百姓都不识字的前提下法律只能作为统治阶级或贵族任意曲解的工具。
③要实行法治必须要对一切犯罪状况事无巨细的明文规定才能依法办事,而在当时以竹简书写或纸张昂贵笨重的情况下完全无法做到。
④这需要大量知法懂法的判案人员,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法律。所以每个县都需要大量识字的执法人员,这在当时的识字率下是不可能的,这还不说执法人员的私心问题。
⑤刑侦手段的局限,即使以当今中国“天网”遍布,交通信息交流无比方便和刑侦技术仪器的先进,依然有许多案件悬而未决甚至判错。更何况古代那种环境?在野外无人的地方杀人越货要捉住或者分析出罪犯是谁何等困难?
⑥古代县一级以下基本就靠乡老士绅治理,政府的统治无法触及,许多百姓一辈子都没有到过县城又不识字谈什么法治?
⑦要公平公正的法律和判罚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以古代的生产力做不到法治。现代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还因为税收、警力不足,所以对小数目的偷盗抢劫不予立案,何况古代?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一起运用且主要依靠道德教化是必然的,除非是在识字率很高或人口地盘很小的国度,否则法治没有实现的可能。
所谓“外儒内法”或“儒皮法骨”的荒谬
既然没有属于法家的法,那么法家就仅仅是一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精神理念。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是不包含君王的,因为法家的一切理念都是为君王独裁统治百姓服务,所谓"法"、"势"、"术"不过是加强君王权威、驾驭百姓的方法而已。
难道这种精神理念只有法家有吗?基督教社会如果有人喊法制他也是法家的?印度阿育王提倡佛家正法所以他也是法家信徒?阿拉伯伍麦叶王朝时期实行“教法执行官”制度也学了法家?甚至阿拔斯王朝王朝时期伊斯兰教法也百家争鸣,最终形成四大法学派是从中国的法家取经了? 加强各国君王或哈里发、教皇的权威,如何管理百姓和重视法律的重要性并不是法家专属。用的是基于什么样的精神标准下的法律才是关键所在,古代谁制定了主观精神标准,它就不但掌握了法律的拥有和解释权,更掌握了国家的意识形态。无论是基督教社会、伊斯兰社会、佛教社会、还是儒家社会都是如此,这也是儒家必然成为统治学说的原因,即使始皇是以法家一统中国。秦朝的儒家掌握立法权,法家掌握裁判权,但独尊儒术后就已经没有了独立的法家学派,裁判权也被儒家垄断。
综上所述,根本没有“外儒内法”或“儒皮法骨”。自独尊儒术后,中国便是以儒家为主体,法家、兵家、纵横家、农家、小说家、阴阳家等为用,它们仅仅是达成儒家目标的一种方法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