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工业现代史 > 美国镀金时代的社会问题
2018-11-20

美国镀金时代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

 
      随着美国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工业经济,美国人力图认识新的社会秩序。围绕政治经济学的辩论吸引了成千上万美国人的注意力,其范围和影响远远超出了狭窄的学术圈子,传播到了由自我教育的工人和农民、各色各类的改革者、报纸主编和政客们组成的公共领域之中。这场波澜壮阔的公共讨论导致了数千种书籍、小册子和论文的出版,这些出版物讨论了一系列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如土地税和货币改革等;公共讨论还引发了对经济变化所带来的社会和道德影响问题的广泛辩论。
镀金时代
      许多美国人感觉到,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出了差错。关于“更好的阶级”、“受人尊重的阶级”以及“危险的阶级”之类的谈论主导了公共讨论,充满敌意的劳工动乱的发生似乎成了家常便饭。在镀金时代,国会和一些州建立起专门委员会,就劳资关系展开调查。相关的听证会显示,雇工和雇主相互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信任。1881年,马萨诸塞州劳工统计局报告说,几乎每个在福尔河(Fall River)(当时美国最大的纺织工业中心)接受调查访谈的工人都对超时工作、恶劣的居住环境和暴政式的管理进行了抱怨。雇主们则从他们的角度,声称工人们是一群“英国人和爱尔兰人的群氓”,他们的抱怨除了表现一种“遗传而来的永不满足的感情”之外一钱不值。

自由、不平等与民主

 
      与一个不断扩大的百万富翁的阶级同时出现的,是一个被马萨诸塞州棉花制造厂主埃德华·阿肯金斯(Edward Atkinson)所称的居住在贫困边缘的“永久性工厂人口”,这种鲜明的对比对传统的美国的自由定义提出了尖锐的挑战。美国做出的普通人可以获得经济独立自主的承诺是否还继续存在于它为普通公民提供的机会之中?“旧世界的最大邪恶——将社会分割成阶级,”《民族》(The Nation)杂志宣称说,已经来到了美国。显然,要将工资劳动力视为一种最终走向经济独立途中的暂时栖身之处,或者将西部看成是东部的失去机会的小生产者可以指望的天堂,都变得越来越困难了。
      当国家的生产能力已经获得如此巨大的扩展时,许多美国人认为,财富的集中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的和可以为进步需要所认可的结果。到世纪交替的时候,前沿的经济学理论已经在说,工资是由供需关系的铁律所决定的;财富并不流向那些工作最努力的人,而是流向那些最拥有商业技能和通向金钱渠道的人。革命时期产生的并由内战强化的那种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紧密相连的观念,已经成了老皇历。社会科学的任务,铁厂主艾布拉姆·休伊特(Abram Hewitt)说,就是找到办法说服那些“在自由上平等的人”接受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在(财富)分配上……不平等”的现实。
      第一批跳出来应战的是自称为“自由派”的改良主义者(他们的信仰与当今美国那些被称为“自由派”的人非常不同,现代的自由派鼓吹一个能动主义的政府应该力图解决社会的需要)。这个由报刊主编和专业人士组成的群体在1872年时与共和党决裂,并改变了北部公众舆论对重建的看法,但他们的计划不只是针对南部问题的。与18世纪80年代领导制定一部新宪法运动的人一样,镀金时代的改良主义者担心,如果让低层阶级群体利用政府权力来推动他们自己的利益,那么,民主就会变成一种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威胁。有些人甚至要求恢复早期被抛弃的、将选举权限制在财产拥有者之内的传统。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曾写到,民主的反对者“都躲藏在心里头”。到了19世纪70年代,一位观察家写道,“对全民选举权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的言论能够经常从……我们社会的上层那里听到。”

美国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一些群体具有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天生优越性,这个观点曾在内战前用来解释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奴隶制的合法性,此刻这种思想也通过现代科学词汇的形式再度出现,用来解释不同个人和社会阶级为什么会成功或失败的原因。1859年,英国科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On the Origin of Species)一书。这部当时最有影响的科学著作提出了进化论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那些最能适应环境的植物和动物往往会取代那些不能更好地适应环境的同类。
      人们把从达尔文那里借来的语言,如“自然选择”、“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等,用一种过于简单的理解,引入到镀金时代关于社会问题的公众讨论中。根据后来被称之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理论,人类社会的进化,如同一个在自然界发生的过程一样,政府必须不能插手干预。这个理论认为,那些企图提高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的政策,如制定工作环境的法律和对穷人提供社会救济等,都是最具误导性的政策。在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看来,大产业公司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们比早期的企业模式更好地适应了自己的环境。如果政府通过立法来限制它们的运作,等于将社会重新降低到一种更为原始的水平。
      即便19世纪70年代和19世纪90年代的经济萧条也没有动摇这种广泛接受的观念,即穷人基本上应该为自己的命运负责。慈善事业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将“值得”救济的穷人(即那些并非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遭遇贫困的孤儿寡母)从那些“不值得”救济的人中区分出来,后者的人数远远超过前者。一个人未能在社会中取得成功往往被看成是品质上有缺陷,在困境中缺乏自力更生和自信。直到1900年,美国最大城市中有一半都没有设置任何公共救济的机构,除了为那些住在济贫所的人提供的救助之外。为了改善自己的地位,根据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哲学,工人们应该学会如何精打细算,避免欠债,用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教育自己的子女,而不是指望从政府那里获得资助。
      这一时代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是耶鲁大学教授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对萨姆纳来说,自由意味着“人人拥有的保障”,即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获取、享有和处置财产,而不受任何人和政府的干预。如此界定的自由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必须坦然接受不平等的现象。社会面临两种而且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自由、不平等、适者生存;要么是不自由、平等、不适者的生存。”1883年,萨姆纳出版了《论社会各阶级间的相互责任》(What Social Classes Owe to Each Other)一书。他的回答是:一般来说,各阶级相互之间谁也不欠谁什么。“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无人有权“要求他人给予帮助,也不应该被要求去帮助他人”。萨姆纳相信,政府存在的目的只是保护“男人的财产和女人的名誉”,而不是颠倒由自然决定的社会安排。

契约自由

 
      社会达尔文主义不断增长的影响也推动了一种“否定性的”自由定义——即自由意味着有限政府和不受限制的自由市场——的广泛传播。这个思想将在19世纪的后期为商业和职业人士阶层所接受。这种社会观的核心是契约的思想。“契约的法律,”一位改良主义者写道,“是文明的基础。”劳工的契约在自由和工作场所的权威之间做了妥协。只要劳工关系是由独立的工人自由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工会都无权对工作场所进行干涉,美国人也无权抱怨自己丧失了自由。
      对于工人们提出的要求政府强制实施8小时工作制、提供失业救济或以其他方式干预经济等,自由派人士会以此为例来说明政治权力的滥用将会如何地威胁到自由本身。“每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他应该工作多少的权利,以及他享有自己收入的权利,是自由的……真正的基础,”芝加哥报纸的主编霍勒斯·怀特(Horace White)写道。自由劳动的原则,最初是对生活在一个具有广泛平等和谐社会中独立小生产者地位的一种颂扬,此刻被转化成为一件捍卫资本主义市场不受约束的运作的武器。

法院与自由

 
      在契约自由从自由的一个要素上升至自由的核心内容的过程中,法院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赋予联邦政府推翻侵犯公民权利的州法的权力,到19世纪80年代,契约自由,而不是前奴隶的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平等,成为这条宪法修正案的真实内容。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经常推翻州管制经济企业的法律,将这些法律宣布为对自由劳动者自由选择雇主和工作场所的干扰,也是对企业主自由地按自己需要使用劳工资源的干扰。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法院将州对商业的管制——尤其是关于最多工时和工作场所安全保障的管制——看成是对自由劳动的一种侮辱。
      起初,联邦最高法院愿意接受那些代表了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进行管制的法律。在1877年曼恩诉伊利诺伊案的判决中,它对伊利诺伊州一项管制法的合宪性表示了支持。这项法律建立了一个州委员会,并授权它废除铁路运费中的歧视性做法和决定最高运费。9年之后,在维伯西诉伊利诺伊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基本上推翻了自己的决定;这项判决说,只有联邦政府才能对从事州际商业的铁路进行管制,而州不能对这些重要的线路进行管制。这个决定直接导致了1887年州际商务法的通过。但当州际贸易委员会每次将反对铁路公司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几乎每一次诉讼的赢家都是铁路公司。
      法院一般来说是站在那些抱怨自己丧失了自由的企业一边。1885年,纽约州巡回上诉法院宣布本州一项禁示在居民住宅楼里生产香烟的法律无效,理由是这项法律剥夺了工人的“自由”——即“他在任何他愿意工作的地方”工作的权利。尽管妇女们此刻还没有政治权利,但她们也逐渐被看成拥有与男人一样的如此定义的经济“自由”。1895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以违反妇女的自由为名,宣布州所实施的一项在制衣行业中废除血汗工厂、建立妇女和儿童每周4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违宪。在同年的美国诉奈特公司(U. S. v. E. C. Knight Co. )案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用于限制企业合并的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不能被用来分解一个糖业加工垄断企业,因为宪法只授权国会管制商业,而没有授权它管制生产过程。法院虽然不愿意接受对经济的管制,但它们并不阻止对劳工组织的活动进行阻挠。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原本是用来阻止那些阻碍竞争的企业合并行为的,但法官们却将它主要用来发布禁止罢工的法院命令,理由是罢工将会非法地干扰贸易自由。
      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是几乎与1857年斯科特案一样臭名昭著的判例,并给后来所有涉及契约自由的判决都套上了“洛克纳主义”的恶名。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纽约州一项限制工时的法律,该法规定,面包坊工人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6天。大法官鲁弗斯·佩卡姆(Rufus Peckham)在5对4多数判决意见中写到,这项法律“干预了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签约权”,因而也侵犯了个人自由。此时,法官们对“自由”的运用实在过于荒谬。在一桩案例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否定了堪萨斯州的一项禁止“黄狗”合同(yellow-dog contracts)的州法(黄狗合同要求工人以不参加工会为受雇的前提条件),认为这项法律侵犯了“个人自由的权利”。在另一项判决中,最高法院又否决了许多州要求对矿工支付现金、而不能支付只能在公司商店购物的代金券的法律。工会领袖约翰·L. 米切尔(John L. Mitchell)观察说,工人们感到,“他们不想要的自由得到了保障,而那种对他们来说具有真实价值的自由却被剥夺了”。